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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2009-04-12, 10:37 AM   #1
No929
爱玩男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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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玩男儿 是一个将要出名的人
逃犯买户口“变身”,警察受冤枉成替罪羊

我叫张玻,男,42岁,原是吉林省靖宇县公安局的一名人民警察。我要为我本人申冤。请还我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公道。
我以下所说全是真实的。若有假话本人愿负法律责任。我的联系方式:13894072553,83840172@qq.com
事件经过:
“林涛”:原户口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1994年因故意杀人在大连监狱服刑,1996年在大连监狱医院脱逃,后被列为辽宁省省内通缉在逃犯。1997年林涛利用吉林省靖宇县公安局“卖户口”的机会,没需要任何户籍证明和迁移证以自己随意申报姓名的方式,在交给靖宇县公安局1300元钱后,给自己改名换姓办理了姓名为“姜振林”的户口和身份证。这样身为辽宁省在逃犯的“林涛”摇身一变成了吉林省靖宇县无任何前科劣迹的合法公民“姜振林”。由户籍科将其直接落户在靖宇镇河北派出所辖区。
2002年“姜振林”在户籍所在地靖宇县公安局办理出国南非的申请。姜振林户籍在靖宇县公安局河北派出所辖区,我时任河北派出所长,姜振林在我所申请出国的审查时我本人和民警对姜振林进行了调查,同时我本人在公安追逃信息库进行了调查。上网查逃犯的方法是将被调查人的身份证号码或姓名输入追逃系统,系统自动筛选。由于姜振林原名林涛,他的所有犯罪记录和追逃记录均是林涛的自然情况。当时也没有任何资料可证明“姜振林”与“林涛”有任何关系,所以在审查时就查不出他有任何问题,不属于“不许出国的五种人”,符合出国条件,我签署了同意出国的意见。之后姜振林又通过县局国保大队、市局国保大队审批出国到了南非。2003年姜振林因故意伤害在南非被捕,同年被押解回国。吉林省刑警总队调查后证实“姜振林”原姓名是“林涛”,系辽宁省省内通缉逃犯。其“姜振林”的户口和身份证是吉林省靖宇县公安局收钱后办理的。2004年2月林涛被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脱逃罪判处死缓。
2006年11月6日,我被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以滥用职权刑事拘留之后被批捕。理由是由于我2002年没调查出“姜振林”就是辽宁省逃犯“林涛”,我签署了同意姜振林出国意见,姜振林出国后犯罪造成国际影响。2007年此案在抚松县法院异地起诉审理。之后在检察机关给法院施加强大压力,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5日一审宣判我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7年11月5日我被取保候审。我不服判决上诉,2007年8月22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抚松法院重新审理。在检察机关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2008730抚松法院本案再次开庭审理并于2008年12月判决我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我再次上诉到白山市中级法院。在检察机关再次的压力下2009年3月16日白山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使我失去了公职。
我是无罪的,理由如下:
l、姜振林的户口和身份证是省、县级公安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证件。当时出国申请人是“姜振林”而不是“林涛”当时无任何资料证明姜振林是不能出国的“五种人”。公诉机关出示的正据均是林涛的犯罪证明材料,并没有任何姜振林违法犯罪的材料,当时也没有任何证据资料证明姜振林与林涛有任何关系。在此情况下无论是哪个、哪一级调查人对其调查都无法查出发现他是杀人、脱逃犯的林涛(一审和一审重审中公诉人也当庭承认这一观点),更无法预知他出国后犯罪。所以姜振林不属于不能出国的“五种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签发管理规范》的出国条件。应当批准出国。
2、靖宇县公安局卖户口行为使身为在逃犯的“林涛”在靖宇取得了一个合法的身份“姜振林”。使其得以在靖宇公安局申请出国,并通过各级审查出国南非。靖宇县公安局卖户口行为是导致“姜振林”顺利出国到南非的真正原因。
3、玩忽职守必须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工作纪律行为。我本人首先亲自对姜振林进行了调查,并上公安追逃信息库调查姜振林不是网上逃犯。我又派管片民警进行调查,经过这双重调查证明姜振林不是不许出境的“五种人”。所以我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章和工作纪律。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签发管理规范》没有对派出所所长和民警在护照审批工作中的具体程序和职责作具体规定。派出所工作人员只需调查审请人是否是不能出国的“五种人”,调查方式可自行确定。
4、根据《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国家安全厅、吉林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吉公外字1998—191号文件(关于实行对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凡应该报备而有关单位未及时报备,造成案件当事人骗领护照或出逃的,由有关办案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姜振林当时没有任何单位通报备案不准出境。所以姜振林的出国我没有任何责任。
5、本案证据已经证明,姜振林是出国后才产生犯罪动机的。一审认为我签署同意出国意见,与姜振林出国后犯罪有间接因果关系是荒谬的。照此逻辑,姜振林的父母、卖给姜振林户口的干警,都应当成为姜振林出国犯罪的责任人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6、姜振林等人在南非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影响,并没有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大损失”。因此给我定罪量刑是于法无据的。
以上几点足以证明我是无罪的,公安局卖户口、相关户口经办人员不负责任酿成后果,检察机关没有追究办户口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却追诉我们无辜人员的责任,我成了替罪羊。在县、市两级法审理期间检察机关以自己的权威干预审理,迫使法院硬给我冠以罪名并处以10个月刑罚。使我失去了心爱的人民警察职业。检察院办案人对真正有责任单位和个人的不去追诉,对无责任的我追诉判刑是明显的枉法办案,和包庇犯罪。我认为,如果检察机关能拿出证明姜振林是“五种不能出国的人”的证据或是证明“姜振林”就是“林涛”的证据,那么怎么判我我都服从。而在这方面证据没有的情况下给我定罪量刑我实在是太冤枉太委屈。这种强压硬判的执法方式还谈什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也曾经表态如果判我无罪我不要求国家赔偿,但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还是硬给我定罪量刑。
中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我相信法律是公平的。我相信会有人主持公道、主持正义还我无罪之身。

2009年4月11日

以下为法定不能出境“五种人”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1. <LI style="TEXT-ALIGN: left">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LI style="TEXT-ALIGN: left">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者不能离境; <LI style="TEXT-ALIGN: left">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LI style="TEXT-ALIGN: left">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2. **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5项规定,主要是指在我国国家保密机关或科学尖端等要害部门工作,掌握政治、经济、军事科学等重要机密的人员。
卖户口:1993—1998年左右靖宇县公安局为增加收入“卖户口”。就是无论哪的人只要向公安局交1000—3000元钱,不需要其他任何户籍证明和迁移证,以自己写白条申报姓名、年龄的方式,就可以在靖宇办理一份正式的非农业的户口和身份证。并且每名民警都有向外联系卖户口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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