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12, 10:15 AM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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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年票制没有法律依据
2009年4月2日,肇庆市物价局在皇朝酒店举行了肇庆市路桥收费年票制价格听证会。按照肇庆市物价局二00九年第一号通告,听证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我们来看一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下称《价格法》)的规定,就会发现,肇庆市路桥收费年票制的听证根本不符合价格法的规定。《价格法》第二条明确了适用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而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我们再来看看肇庆市物价局的路桥收费年票制价格听证会。按第一号通告对年票制的定义,凡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按年票收费标准由原养路费征收部门征收;军车和执行任务的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标牌车、警车、消防车、医院救护车、殡葬车免缴年票。 这已经是政府的征收行为,而不是什么提供服务或出售产品的行为!因此,听证会给人的感觉是挂羊头卖狗肉。 那么政府的征收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通过制定法律实施。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家(当然包括地方政府)不得强制征收非国有财产。 因此,肇庆市路桥收费年票制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 年票制涉及路桥收费,在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取消养路费的情况下,肇庆市人民政府通过年票制的方式强行征收非国有财产,非法剥夺了肇庆市人民(现在家里没有机动车的家庭估计已经没有,至少摩托车还有吧。)的财产,并不是依法行政的表现! 当然,如果将年票制改为需要者购买而不是强制征收,则另当别论,但从第一号公告所表示出来的并非如此,因此,肇庆的年票制缺乏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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