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8, 11:28 AM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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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从调岗 原岗位上班 被判旷工 个人有能力和公司斗法吗?
本人2013年进入公司,从事肇庆市大视频项目的工作。之前以为是个好公司,但后来发现这个公司每2年改一个公司名字签一次合同,先是广东长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再是清远市长实建设有限公司,第三次是广东长高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而且还存在倒签,签空白合同,不给劳动者合同等。一个人对抗如此有心机的公司,结果我这次劳动仲裁惨败,仲裁委认定我旷工,劳动关系仅2017/8到2020/1/11。 先说调岗逼离部分,因公司没接到新生意,旧项目到期,所以要关闭肇庆的办公点。协商离职的结果是,公司没先例,不补偿。强行调我到150公里外的县区,我不接受,原岗位上班,就以旷工说我自动离职。 因为太长,先把仲裁结果放上来。 裁决书中, 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 一、 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 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起止期限是从2017年8月1日起 至2020年6月30日止,合同约定:申请人的“工作地点为广 东、云南、内蒙、山东、江苏、湖北、贵州、广西、河南等。 因客观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 岗位或工种。”(我明明是对合法性有争议,地点约定不明确,怎么就是无争议了?) 双方存在争议的事项及本委认定情况如下: 二、申请人离职时间和离职原因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 于2019年12月31日发出《关于黄志通等人事调动的通知》, 通知内容主要是因被申请人公司工作需要,调任申请人2020年 1月2日到怀集项目部任技术维护员职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 在肇庆市端州区的业务尚未结束,拒绝调动。(本人是因为调动地点变化太大,相距150公里,影响家庭,所以拒绝调动,仲裁委完全漠视了调动对本人造成的影响)被申请人于2020 年2月27日发出《关于黄志通离职事宜的通知》,该通知主要 内容是因申请人一直未按前述通知要求到怀集项目部报到,也 拒绝被申请人提出的其他调任地点的解决方案,(本人有提出补偿离职,怎奈别人是要调岗逼离)被申请人遂根 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的制度有法律效力?)以申请人连续旷工3 日为由,视申请人自动离职,(劳动合同法不存在自动离职,以违反制度解除劳动关系也必须书面通知)申被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月 11日解除。本委认为,虽然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 意强行变更申请人工作地点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但从本案证据可知,申请人工作地点调整到怀集县后,其工作地点 并未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约定不明确,已经长期固定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确定具体地点。理据我都有在申请书和辩论中提出,现实中,就是有法官漠视理据),本委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变 更劳动合同约定的观点不予采纳。(工卡是工程师,调动后职务是维护员,一句叫法不同就是没变更?)因申请人一直未按被申请人 的通知要求配合工作,(违法的也要配合?)客观上形成旷工的事实,(有考勤记录,微信工作记录也算旷工?)被申请人可根 据自身规章制度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因此,本委采纳被申 请人辩称的观点,依法认定申请人的离职时间是2020年1月11 日,离职原因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我是不接受调动,原岗位上班,有原因的,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被申请 人解除申被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需通知工会,证据清单上有吗?)。综上,本委对申请人的第一项申请 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7年8月 1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工资问题。本案中,申请人诉称2020年2月1日至2020 年2月28日期间仍在从事线路维护等工作(本人是工程师,是后台检查故障及处理机房设备问题,非线路维护),被申请人应支付工 资。被申请人则辩称公司在端州区的业务已全部结束。本委认 为,根据本委前述查明和认定的事实,(合同写明执行国家三包保修政策,仲裁委认为之前损坏的设备不用修复?)因申请人2020年1月11 日已离职,申请人主张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8 日期 间的工资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本委对申请人的第二项申请请 求不予支持。 六、关于经济赔偿金和代通知金问题。根据本委前述查明 和认定的事实,申请人的第五项申请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委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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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8, 11:36 AM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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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 12月31日给我发来一份调动通知,要调我到150公里外的怀集县上班。 这个怀集县虽然是还属于肇庆下边的县区,但相隔了150多公里,如果过去上班,我就完全顾不了家庭了。所以我就通过ems书面告知通勤困难,影响太大。正式拒绝了公司。 引用:
我只能又再书面拒绝,并且发出邮件,希望公司肯再次协商离职。并告知我家庭不允许我离家太远。 引用:
3封邮件齐了,我也没招,只能还是哪句:未经过劳动者同意就强行调岗,等于公司单方面更改劳动合同,这本身就是违反劳动法的,违法的事情我为什么要服从? 虽然办公室租约到期了,但我还是继续钉钉打卡,外勤到机房,远程检查县区等,继续上班。并且定期劳动工作汇报。 一直到2月28日,本人收到公司发来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本人也回复了一份公司违法解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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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8, 11:44 AM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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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了2个月,还没有收到2月工资及补偿金后,只能发起劳动仲裁。 请求确认2013年8月1至2020年2月28存在劳动关系,支付2月工资,代通知金,带薪年假,赔偿等。 引用:
其中的钉钉考勤记录 协助同事求助微信截图打印件 向公安及同事汇报设备损坏情况的微信记录 虽然项目到期后,工作量少,但修复工作还是有的,加上我仍有远程检查县区的设备。因为有考勤记录,我没把所有与甲方相关的工作聊天记录提供,之后起诉,我会尽量多提交点。工作量少,是公司接不到生意的问题,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依附性、强制性法律关系,公司未解除,我就不能去找其它工作,只要一日未解除劳动关系,我就是员工。就像你请个保安,能因为没人偷东西,闲坐,就不给工资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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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8, 11:51 AM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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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公司方请了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提供的证据清单: 公司还补充了一份钉钉的公示记录, 及事后补充了一份《肇庆市公安局高清电子监控(二期)采购项目》合同及《肇庆公安局高速公路治安卡口建设采购项目》验收报告来证明肇庆项目已完结。 仲裁庭审时的笔录:(本文只说调岗部分,红色部分是我事后意见) 证据25 ,调岗通知书,三性认可,申请人在端州区的业务已经结束的情况下,拒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其要求在家 办公的诉求不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我从来没说过要求在家办公) 证据26 ,工牌,三性认可;(工牌是之前的广东长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发放的,认可对之后起诉有没有帮助?) 证据27 ,岗位薪级标准,三性认可,申请人的薪级为6c初级工程师水平; 证据28 ,拒绝调岗通知书,三性认可; 证据29 ,协商补偿离职邮件,三性认可,该证据证明了申 请人的诉求是不合理的;(只要求n补偿和告知调动对本人影响巨大,如何不合理?) 证据30,2020.1劳动工作汇报邮件,三性认可,对其证明 内容有异议伸请人在2020年1月1日后没有上班,不存 在汇报工作的情形; 证据31 ,钉钉不能打卡邮件汇报,三性认可,对其证明内 容有异议,申请人在2020年1月1日后没有上班,不存在考勤情况。 证据32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三性认可,对其证明内容 有异议,申请人是自动离职的,被申请人不存在违法解除劳 动合同的情形; 证据33 追讨拖欠工资及补偿金通知书”三性不认可,申 请人的要求是不合理的,被申请人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的情形; 证据34 , ems发出追讨拖欠工资及补偿金通知书,三性不 认可,申请人2020年1月1日起没有上班,被申请人不存 在拖欠工资的情形; 证据35,2020.1钉钉考勤记录,三性不认可,申请人申请 人2020年1月1日起没有上班,不存在考勤情况;(钉钉是公司提供的,手机上有原件,一句三性不认可就行了?) 证据36 ,协助同事求助微信截图三性不认可; (微信工作记录上的江杰,正是调动通知书中的江杰,手机有原件,有上下关联,又是不认可就行?) 证据37 ,向公安及同事汇报设备损坏情况的微信记录,三 性不认可;(手机有原件,有上下文关联证据,这个不认可作用真大) 证据38,2020.1社保及公积金缴费金额微信截图,三性认 可。 仲:请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证据1 ,营业执照,认可; 证据2,劳动合同,部分条款的合法性不认可。如工作地点虽然写为广东,广西,山东等地,但约定不明确,这种情况下的工作地点认定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即端州区。 证据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合法性不认可。此证据从未见过,证据清单中也没出示讨论,公示等记录,更没申请人的签名,制度并没有经过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的过程。 证据4,人事调动通知书,合法性不认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调动需双方同意后才有效力。 证据5,关于拒绝调动的回复文件及督促正常上班的通知,合法性不认可。在调动未协商成功情况下,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申请人有权在原工作岗位上班。 证据6,离职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对合法性不认可。在没有经过协商一致情况下,申请人一直在原岗位上班,也有协助同事工作。在考勤记录正常情况下,以旷工及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补充证据: 《肇庆市公安局高清电子监控(二期)采购项目》合同。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此项补充证据足以证明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4,15,16中,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肇庆移动发票中的肇庆高清电子监控系统项目(二期),被申请人无论用那个名字,都实际掌握着此项目。(对方质证时,证据14,2014.11.21高清电子监控系统项目进度款发票,三性均不认可该发票的销售方为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之前说是其它公司所签的项目,无关的合同,怎么又能在你手上出现?)由证据37,可以知道,证据中本人对公安明确说出,项目已经到期,今后的工作是修复保修期间损坏,到期后仍未能及时修复的设备。由被申请人提供的项目合同,第9条4项第3款,最终验收通过后,负责维修保养。售后服务要求,按照国家三包规定。十一条,第二项,对有缺陷的零件。。。。。同时顺延货物的免费保修期。按照保修规定,保修期内损坏,但未能及时修复的设备,项目到期后,仍有修复的责任。 验收报告,对证明目的有异议。验收报告是证明工程合格,可以使用,非证明设备维护期限。 结果仲裁出来后,几乎全输了。你说对方2年改一次名,我证明不了,这个我认了。但你说我旷工,真的很难接受。 事到如今,只能求助一下各位大神,如何整理证据及观点,进行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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