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14, 10:28 AM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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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警察打警察”看暴力“元规则”
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4名交警在7月9日下午执勤时,因要求停车检查,被侯马市公安局刑警二队的5个人用手*威胁着殴打,4名交警被打得1重伤3轻伤。4名交警被强行带到刑警二队写检查,随后,众刑警又聚众到交警队抓人。10日早上,交警一中队28名民警出发步行近3公里,列队3排站在侯马市公安局大门口前讨公道。 和去年发生的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案一样,侯马市刑警打交警一案迅速引起公共舆论的广泛关注。警察打警察的案件一再发生,启示我们思考这样一个严峻的问题:在执法者寄希望于通过暴力解决问题的环境下,公众的安全又如何通过法治得以保障? 从报道看,涉案刑警对交警的粗暴态度,并非源于对酒后驾车的否认,而是对对方执法资格的质疑。当执法交警将刑警的车辆拦下时,一位身穿红色短袖衫的刑警曾挥着手*指着执法人员大吼,“烂临时工你想怎么着?谁给你的权利查车?老子打死你!”按相关规定,协警(临时工)确无处罚资格。这是一个很简单的法律问题,被强行要求停车的刑警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是,这些刑警并没有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是以拳脚交加来体现霸气,通过淫威来赢得上风。 与涉案刑警滥施淫威的做法相类似,交警部门在4名执法人员被痛打之后,维权的手段居然也是发动28名交警到公安局大门口讨公道。28名交警群聚公安局门口,是否出于示威的动机姑且不论,但违法聚众上访的性质当属无疑。仅仅工作分工不同的两类警察,因为群体内部的争端迅速分化为两个不同的阵营。两支警察队伍没有任何一方想到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益,他们无不寄希望于通过暴力的较量和威慑分出你强我弱。 法律应该是执法者心中的圣经。但从侯马市刑警打交警的过程看,这些执法者所信奉的不是《治安处罚法》,不是《人民警察法》,而是暴力的对决。负有执法职能的警察却通过非法途径对决,令我想起了吴思先生关于“潜规则”的概念。其实,吴思先生在提出“潜规则”概念之后,又提出了“元规则”的概念。吴思先生在考察中外历史后指出,“元规则”即暴力规则,是起最后决定作用的规则。“元规则”是一种特殊的“潜规则”。在历史长河中,以公平、正义为内涵的显规则被破坏,无不是因为特殊的环境为暴力“元规则”发挥决定性作用提供了土壤。 用“元规则”理论考量这起刑警打交警事件,促使我们深思的就不是“元规则”本身,而是让“元规则”大行其道的生存土壤。警察固然享有在一定条件下使用暴力的公务特权,但在一个文明的法治环境里,警察应该慎用暴力。并且,在何种情况下使用暴力,相关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因为执法者特权长期没能得到规范,执法者自身利益一旦受到侵犯,暴力冲动便如脱缰野马得以释放。 随意动用暴力的警察远比目无国法的歹徒更令人恐怖。从这个意义上说,警察打警察看似“自己人”内部的事情,实际上敲响了公众安全的警钟。公众的安全感有赖于一支文明执法的警察,而文明执法的核心,就在于通过从严治警树立起执法者对暴力“元规则”的唾弃;让违法的执法者付出沉重代价,真正使执法者树立对法律的敬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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