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8, 11:28 AM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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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从调岗 原岗位上班 被判旷工 个人有能力和公司斗法吗?
本人2013年进入公司,从事肇庆市大视频项目的工作。之前以为是个好公司,但后来发现这个公司每2年改一个公司名字签一次合同,先是广东长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再是清远市长实建设有限公司,第三次是广东长高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而且还存在倒签,签空白合同,不给劳动者合同等。一个人对抗如此有心机的公司,结果我这次劳动仲裁惨败,仲裁委认定我旷工,劳动关系仅2017/8到2020/1/11。 先说调岗逼离部分,因公司没接到新生意,旧项目到期,所以要关闭肇庆的办公点。协商离职的结果是,公司没先例,不补偿。强行调我到150公里外的县区,我不接受,原岗位上班,就以旷工说我自动离职。 因为太长,先把仲裁结果放上来。 裁决书中, 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 一、 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 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起止期限是从2017年8月1日起 至2020年6月30日止,合同约定:申请人的“工作地点为广 东、云南、内蒙、山东、江苏、湖北、贵州、广西、河南等。 因客观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 岗位或工种。”(我明明是对合法性有争议,地点约定不明确,怎么就是无争议了?) 双方存在争议的事项及本委认定情况如下: 二、申请人离职时间和离职原因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 于2019年12月31日发出《关于黄志通等人事调动的通知》, 通知内容主要是因被申请人公司工作需要,调任申请人2020年 1月2日到怀集项目部任技术维护员职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 在肇庆市端州区的业务尚未结束,拒绝调动。(本人是因为调动地点变化太大,相距150公里,影响家庭,所以拒绝调动,仲裁委完全漠视了调动对本人造成的影响)被申请人于2020 年2月27日发出《关于黄志通离职事宜的通知》,该通知主要 内容是因申请人一直未按前述通知要求到怀集项目部报到,也 拒绝被申请人提出的其他调任地点的解决方案,(本人有提出补偿离职,怎奈别人是要调岗逼离)被申请人遂根 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的制度有法律效力?)以申请人连续旷工3 日为由,视申请人自动离职,(劳动合同法不存在自动离职,以违反制度解除劳动关系也必须书面通知)申被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月 11日解除。本委认为,虽然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 意强行变更申请人工作地点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但从本案证据可知,申请人工作地点调整到怀集县后,其工作地点 并未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约定不明确,已经长期固定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确定具体地点。理据我都有在申请书和辩论中提出,现实中,就是有法官漠视理据),本委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变 更劳动合同约定的观点不予采纳。(工卡是工程师,调动后职务是维护员,一句叫法不同就是没变更?)因申请人一直未按被申请人 的通知要求配合工作,(违法的也要配合?)客观上形成旷工的事实,(有考勤记录,微信工作记录也算旷工?)被申请人可根 据自身规章制度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因此,本委采纳被申 请人辩称的观点,依法认定申请人的离职时间是2020年1月11 日,离职原因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我是不接受调动,原岗位上班,有原因的,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被申请 人解除申被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需通知工会,证据清单上有吗?)。综上,本委对申请人的第一项申请 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7年8月 1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工资问题。本案中,申请人诉称2020年2月1日至2020 年2月28日期间仍在从事线路维护等工作(本人是工程师,是后台检查故障及处理机房设备问题,非线路维护),被申请人应支付工 资。被申请人则辩称公司在端州区的业务已全部结束。本委认 为,根据本委前述查明和认定的事实,(合同写明执行国家三包保修政策,仲裁委认为之前损坏的设备不用修复?)因申请人2020年1月11 日已离职,申请人主张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8 日期 间的工资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本委对申请人的第二项申请请 求不予支持。 六、关于经济赔偿金和代通知金问题。根据本委前述查明 和认定的事实,申请人的第五项申请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委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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