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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起中国宪政的九大支柱
同学们,各位同行 从今天这个时候开始,我就是贵校的兼职教授,所以这已使我有一个很充分的理由或者借口,今后可以多来和大家讨教,切磋。我个人感到非常荣幸。 我们国家的高等教育现在正处在一个扩进的高峰期,这个学校正在搞校庆,南京财经大学应该说是一所在我国的财经法律这一方面非常重要的院校。法学院虽然成立的时间不算太长,但是这里的老师的一种学术迹象,还有我对沈院长的了解,对老师既年轻又充满才智而且充满了敬业精神的这样的精神风貌都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所以,能够成为一个光荣的院的成员,我感到无比的自豪! 刚才沈院长介绍了,我这几年来比较重点的研究了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我学的外国法制的研究,后来毕业后,一直从事比较法的研究,基本不涉及到中国的国内法,对中国国内法很不了解。很多人咨询我很多有关中国的法律问题,比如家庭财产继承方面。我一问三不知,他们就感到奇怪,你不是学法律吗?我说你要问道欧洲法律特别是美国法律问题我还可以回答,但是中国的法律知识我还真不知道,后来在1989年以后,同学们知道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年份——大约14年之前,中国经历了一场非常大的事件,这场事件对我的影响之大,可以说决定了那以后我的学术兴奋点转向研究中国的制度。我要对中国的社会制度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们这个国家在什么时候能够走向民主,走向法制做出回答。这些问题激发了我浓厚的兴趣,我的学术转向也就是从国外法转向国内法。由于过去在英美法方面了解比较深,涉及比较多一些,所以我对于英美法律相关的一些制度相关的一些观念就非常感兴趣。 那么大家知道一种知识背景叫国际风波,以欧美法律观察我们中国本身的东西,我们会发现,中国的东西跟外国的东西很不一样。这个东西,我们今天无论是政治制度还是法律制度都是从西方国家引进来。我们实行变法,我们学习西方,但我们引进来以后就发生了变化,由一个人变为一头驴,然后旁边的一个人说:“真的!”,所以这个翻译过来,翻译家能把人变成驴。所以我们看到,我们有些人让西方的制度到中国就发生了橘生淮南和橘生淮北的这样一种非常奇特的现象。带着这样一种英美法的观念去观察中国的制度的时候,会发现诸如前论的许多怪异的现象,许多令人吃惊的地方。所以也许正是由于这种好奇,使得我对于中国的制度靠的越来越近。一直以来,对于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感兴趣,这和英美法的知识背景有关系。 大家知道英美法她是一个以司法制度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在英国,在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学家往往就是法学院的教授,而不是法院的法官。带着这种观念,我观察中国的制度,我发现中国的法院问题很严重——我感到中国的法院里基本上没有真正的法学家。法学教授一般非常清高,他们对于法官们做出的判决经常是不一定拥护,他们很多时候根本不愿去关注他,所以两者之间经常是剥离着的。我自己用了十年以上的时间去探讨中国法院的改革,近段时间也基本不搞杂七杂八的东西,沈院长刚才介绍我的时候说是有好多专著,我真的觉得太夸奖我了——我到现在还没有什么专著,我最怕的是写专著。写专著对于我来说,好比是一个四十多岁的女同志要生头胎那样的感觉,写不出来。我写的最多是一些小文章,写千字文。比方说在《南方周末》上,大家知道《南方周末》是一个周报,每周出版一期,每一年大概是五十多份周报。在1998年,我大概是写了三十几篇文章发表在《南方周末》上。 这样的一些文章也产生了一些社会的互动。报章发表的文章通常是对准司法部的,比方说我对部队转业军人进法院进行抨击——我认为在咱们中国,一个很奇怪的现象——为什么不把在部队中有医护经验的人转到医院去直接当医生,而经常把那些没有受过法律训练的那些军官直接转到法院当法官。我认为这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当然这篇文章引发了某种抨击,《解放军报》,《中国国防报》等用了四期的第一版的整版的篇幅来对我进行狂轰滥炸。 那么我提出的这一问题实质上是法官的素质问题,是一个在国家里边什么样的人可以当法官的问题。做法官到底应当不应当有一种教育的背景的要求?还是什么人都可以做法官?你们知道这个问题现在仍然是一个很要命的问题,令人痛心的问题——整个法院界所有的法官和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中,足足26万人中受过严格的大学本科的法学教育的人只占15%,100人中只有15人。这样的层次的法官队伍经常冒出一些很怪异的事情。比如山西降县(音名)人民法院副院长姚**,就被称为三“盲”院长——文盲,法盲加流氓!说他是文盲,连自己的名字写的都经常是笔划不像笔划,经常都是别字。连他自己的名字都写不出来,可想而知!还有陕西省富平县(音名)人民法院一个法官叫王**,他昨天还在和法官座谈,第二天摇身一变就穿上法官袍了……这样的一种情况令我感到震撼!我们看到西方国家的法院,西方国家的法官哪一个是这样的一种教育背景?没有一个高素质的法官群体,我们就没办法去形成一种足以让人们信赖的司法机制,也没办法公正。我们必须要改革这种情况! 所以,我过去一直以来有一种疑惑,就是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能不能成功?我刚才强调十四年前的那一个事件,大体上也是因为政治体制改革而引起的。 对于政治体制改革大家也都很敏感,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经常非常尖锐……党的改革历来很敏感。不能够乱说。一说经常会出问题,就会带帽子。所以这个问题要稍微回避一下。 那么政治体制改革中还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到底要怎么去推动她?怎么去改变他?这里边还有许多问题不容易让大家去解释清楚,或者说很不容易去解释得清楚一些。 我觉得这些事件,比如说“孙志刚”事件——广州的一个湖北籍的刚毕业的大学生被活活的打死。一位勇敢的记者站起来,对这个事情加以揭露,引起全国的一片哗然。大家非常愤怒! 于是北京大学刚毕业的三位博士生,给全国**常委会写了一份建议书。要求全国**常委会作为我国宪法的守护神,对**院1982年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它是否违法了宪法?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按照《立法法》规定,所有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规则,都必须由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为法律,要纳入到法律范围加以调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显然只是**院制定的一部法规,这部法规的存在,是具有效力的。但明显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而且没有人去对这样的事情进行审查。三位博士生勇敢的站了起来!提出了他们的呼吁。我看到青年人都站起来了,我也不甘落后。我们觉得这是我们搞法律的人的责任。我们也提出了一些建议:要求全国**常委会建立特别调查机制。 你们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1条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这是为了立法,也是为了**监督国家机关权力的一种必要的手段。同学们记得英国的“凯利事件”:现在还在调查过程中,结论好像还没有出来。——武器专家,国防部长凯利先生不明不白的自杀了,引起了一个非常大的危机。英国马上设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由议会一个德高望重的法官做这个特别委员会的主席去调查。连英国首相布莱尔,也必须乖乖的来向这个委员会老实交待,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交待问题,简称“双规”……这可以显示出一个国家议会的至高无上的权力。这样的一个委员会的存在非常之重要。 我们的宪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到今天为止,这个委员会一次都没有使用过。从来都没有这样一个委员会——他看起来权力非常大,非常美。但他目前还在睡大觉,因此我们不妨叫她睡美人。 就是这样一个机构,我们就希望“孙志刚事件”去激活这样一种机制,希望这个委员会能建立起来并行使它的权力。我们就起草了一份报告书,或者叫建议书。起草之后,有个朋友说,你们要简明点,不要太长——**常委会太长的东西看不了,没看就扔掉了!但有人说,不行!不能够短!一定要把必要的道理说清楚!——这个东西,并不是看起来很简单,我们要去给他论证,随后应当发动更多的学者来进行签名,然后全国3000名法学教授联名上书全国**常委会。我说不好,人太多了,给人一种聚众闹事的感觉。咱们国家最不喜欢聚众闹事。所以我们就五个人签名,提出了这样一个特别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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