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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2006-08-15, 06:56 PM   #1
No1119
chns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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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nsports 正向着好的方向发展
广电局又发布一个争议性决定~!!!网上视频传播须领许可证

广电总局将于近期出台有关互联网视频的新管理条例,其内容主要是对视频网站“放任自流”的违规现象加强监管和查处,并促使这一新兴产业尽快纳入广电的管理体系。

  上市网络公司均可放视频

  据媒体报道,在新的管理条例中,广电总局将适当放宽网络视频提供商的准入机制和资质认证。凡是新浪、搜狐、网易、腾讯、tom等上市互联网公司,均被视为拥有开展视频服务的资格。那些未上市公司则视情况而定。其次,在获得了大网站的支持后,广电总局还将针对整个行业的违规行为展开严厉打击。通过这种方式,广电总局逐渐将互联网视频市场纳入自己的管理体系。目前,该条例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此前,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副司长罗建辉曾表示,广电总局已建立比较先进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中心,还在按规划建立北京、上海、广东三个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管分中心,并与各个省份联合,形成及时有效监管的体系。

  网络视频短片须受监管
  2004年7月,广电总局曾经颁发《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即“39号令”),对包括互联网、手机、电视等不同终端在内的视频内容给予了诸多规定。
  “39号令”明文规定:“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根据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许可证》。而互联网企业得到的许可证数量并不多。
  “39号令”还明文规定: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利用一切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均属广电总局监管范围之列。这也意味着,任何在互联网传播的视频节目,不仅是电视节目,还包括视频短片,都必须接受广电总局的监管。

  构成犯罪将追刑事责任
  “39号令”第17条还规定,有影视剧情节的网络短片,因其存在“向公众传播”的目的,同样需要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相关许可证。
  据悉,若违反“39号令”规定,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帖于 2006-08-15 07:06 PM 被 chnsports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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