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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摊贩比官员更合法


爱玩男儿
2009-03-14, 01:49 PM
应该如何对待摊贩经济与流动小商贩的问题,再次摆到了大台面上。全国**代表张育彪提出,现在就业压力大,应让“走鬼”摊位合法。国家可考虑出台《城市设摊导则》,解禁马路市场,规定经市民同意后,在不影响群众生活、保证城市管理效果的基础上,可在部分街道设置便民摊点,政--府应当为其颁发临时许可证。(3月9日《羊城晚报》)

主张摊贩合法有个天然的前提,即:经过法律权威认定,摊贩在以往和现时“处在非法地位”。这是显而易见和无可争辩的,如果摊贩一直具有合法地位,提出“让摊贩合法”就成了没话找话、没事找事。

贩夫走卒、引车卖浆者流,原本从事历史悠久且“天然正当”的职业,并且还是部分传统文化的缔造者。从上世纪50年代到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摊贩经济和从业者不属于“社--会主义成分”,因而被政权当成了打击和消灭的对象。其间,许多冒险经营的小商贩,被加上“投机倒把”和“挖社--会主义墙角”等罪名受到严厉处罚。后来,私人交易、摊贩经济及“二道贩子”、“长途贩运”都合法化了,由此一直“合法”至今——确确实实,在改革开放后,没有一部国家颁布的法律文本宣布过“摊贩非法”。

然而,没有人认为张育彪代表的意见是多余的,并且人们还对他齐声喝彩。摊贩一直合法——又要让其合法,这就显得乱七八糟不成体统。问题出在哪里呢?

法律没有认定摊贩不合法,而权力机器硬是生生地把它整治成了非法。也就是说,摊贩“书面合法”,而在事实上被当成非法,遭遇了权力的“非法打击”。这里,有违宪违法、肆意侵犯民权的“群发罪行”在焉,而“权大于法”、“国法不如官法”、“法治不如权治”、“法官不如城管”,即发动这场“侵权运动”的“总后台”。

我向来认为小商贩的谋生权高于追求市容整洁的权利,高于官员“政绩理想”,并多次点名批评自己所在城市的执政当局,希望他们能把百姓生路放在比市容、脸面更重要的位置上。摊贩的权利,和非摊贩人群是一样的,都不需要官员的“恩赐”,不能容忍权力的阉割。既然权力可以肆意侵犯他们,也就可以肆意侵犯我们,所以我说:尊重小贩谋生权即维护全民基本人权;没有小贩的城市必定是邪恶的城市。  

一种基于自愿的互利交易方式,其存在本身,就说明它具备天然合理性与法理上的正当性,也自证了社--会对它的必然需求。摊贩和官员、企业家等一样,前者职业的正当性、必要性比后者毫不逊色。做个具体假设一下子就明白了,比如和一城一区的至尊职业“书记”比较:如果没有书记,群众生活真的不受影响,但如果没了摊贩生活就不正常了。

摊贩作恶的能量小,且难以抵抗自由市场规则的制裁,若论起道德水准和“服务质量”,他们总不至于比联手出产三--鹿奶粉的“高级人士”更低。这个行当中发生的不良现象,都不能作为“摊贩非法”的理由。即便认为可以根据“道德理由”裁决某个社--会群体是否合法,轮到贩夫走卒这一群也是在诸多类人群之后了。

强权无法取缔摊贩,即便权力再牛也无法长期非法维持摊贩的“事实不合法”现状。有些富豪与官员本人或他们的家庭曾有摊贩履历,他们本该知道那种无奈而又寄托生计与希望的摊贩方式,其行为动力比那“百分之三百的利润”还要强。以往“血的教训”已经很多,而城管和摊贩双方,本都不该流血,尤其是城管流的血最不值。你强断人家生计则引来拼死抵抗是不可避免的,在摊贩眼里——不仅在摊贩眼里,你那一方才是“非法暴徒”。如今,摊贩为自保已有“组织起来”的迹象,若继续让他们处于“非法地位”,许多好人也会变成“黑社--会”来对付城管。

“让摊贩合法”的建议不会被官方正式接纳,因为政--府翻检法律文书后,不会承认摊贩以往处于非法地位。但同时我认为张育彪的建议很好,应予支持。之所以说这么多,是为了阐明这个道理:摊贩合法,和“就业形势”无关;“让”他们合法,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天经地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