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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
2008-09-19, 08:53 AM
劳动条例修改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有新规定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昨日下午提请市四届**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有望在下周表决通过。
  该三审稿就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或修改,包括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作出新的规定,将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确定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同时针对用人单位刻意规避《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的行为,三审稿规定,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6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防止故意延长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有的用人单位故意延长原有劳动合同的期限,以此方式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这个问题,《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6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这样即使延长6个月后,用人单位还是必须与劳动者重新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合同,有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出钱培训员工可变更合同期限
  另一个重要修改也涉及到合同期限问题。二审稿曾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并约定服务期,服务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到服务期期满之日。
  市**法制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时,双方可以同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如果不变更的,应当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以劳动合同期限为主。因此,将该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服务期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可以同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变更的,以劳动合同期限为准。”
  建立劳动者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近年来,要求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呼声比较高,但最近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了一些变化,对一些面临经营困难压力的企业来说,仍然要求其“增长”工资似乎并不现实。从立法的科学性角度出发,条例草案三审稿将条文中有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修改为“建立劳动者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不过仍然规定“市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对于条例草案中创新设立的停工事件冷静期制度,三审稿予以保留,但严格限定了适用范围,修改为只适用于“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等可能因为停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领域。
  企业破产财产先支付劳动报酬
  条例草案二审稿曾规定:“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后,除已支付的破产费用等之外,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和月工资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以下的劳动者破产宣告前三个月内的劳动报酬。对剩余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依法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款将劳动报酬和工伤医疗费用列入了破产财产的优先清偿顺序,实施特别保护,与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关于“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受偿的权利”的规定不一致。
  市**法制委员会指出,该条款虽然与上位法冲突,但是可以保留,理由是:该款虽然突破了上位法具体规定,但符合**以人为本、保障以生存权为核心内容的人权精神,并没有违背上位法的基本原则,符合授权立法的规定。全国**法工委对本款内容也表示肯定,他们认为本款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作出规定
  加班工资按照什么标准来计算,一直以来没有定论,有的企业直接以最低工资计算,损害了劳动者权益。条例二审稿曾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可以协商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的基本原则,并结合《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法制办的意见,三审稿将其修改为“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从而防止企业少发加班工资。
  对于有的用人单位希望突破劳动法规定的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的上限,市**法制委员会指出,这是劳动法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标准,不能突破。
  足额支付工资后工程方可验收
  在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方面,条例三审稿删除了有关项目开工前三年没有欠薪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可享有免于提取工资保证金权利的规定。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从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存入银行专户,作为工资支付保证金。建设工程完工后,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未发现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可办理销户;未提交由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足额支付工资证明的,建设行政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有欠薪行为的施工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五年内不得入选政府建设工程承包商名录,已经入选的,应当予以除名。

运吉仔
2008-09-19, 09:50 AM
执行程度我抱怀疑态度,因为中国一向都系形式主义,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爱玩男儿
2008-09-19, 10:36 AM
:unsure::unsure::uns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