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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深圳断供者有可能拿回损失


★蓝色妖姬☆
2008-07-19, 03:21 AM
 看了昨天晚上**二套关于房地产的新闻,受到一些鼓舞。出于谨慎,我不愿把它看作是来自某个方面的信号,而是作出这样的判断——在这个新闻里,央视对房地产的局部状况给予了一个大体符合理性和客观的解读。同时以此对前段时间几个不良房地产商和不良学者的“异动”给予了回应。
  
  在国家仅仅启动了不算彻底的宏观调控(只涉及到了紧缩信贷资本,还没涉及到转变市场模型)下,几个不良房地产商就纷纷开会或直接撰文,威胁这样搞,“银行会死在地产商前面”,并高调开出一个清单——房地产资金缺口达7000亿,这个“呼吁”也得到了房地产研究界的呼应——一无良学者随后甚至通过“详细的数据分析”,得出了一个全国房地产资金缺口高达2万亿的结论。并指出,这一问题若得不到解决,“后果会很严重”。
  
  这些结论或分析,成为房地产商要挟国家、社会的“学术武器”,也暴露了一些房地产商人本属“无赖”的嘴脸——在商品房价格已成社会“毒药”的共识之下,房地产界依然通过这种赤裸裸的手法胁迫整个社会继续喝这剂“毒药”。已不是在“绑架经济”,而是在“要挟社会”。
  
  这剂“毒药”对社会已经产生的危害,也远远超出了我的想象:一个月前,我在和家里人通电话时,顺便问到了家乡——四川较为偏远的一个中等城市——的房价,家里人告诉我,大部分已经3000多了,而我家乡的不少人的月工资,只有1000出头,很多社会岗位的月收入还只有几百块钱。这显示当地收入与房价之间的比值达到了一个惊人的数值,完全不可持续。这个情况也可能意味着,房地产投机目前已经基本席卷全国。深圳由于冲在最前,自然也就最先感受到过度投机必然遭遇的寒流,央视昨天的报道显示——在房价大跌的情况下,目前深圳已有越来越多的供房者选择了“断供”。
  
  在记者与断供者的对话中,我注意到这样一个细节。
  
  李小姐:当初我购买房子只付了10%的首期,其余的是开发商帮忙支付的。
  
  这个细节,对于可能即将遭遇银行起诉的断供者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它意味着,当初李小姐和开发商签的合同,根本就是无效合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个人首次置业,首期预付不能低于30%,而李小姐实际只支付了10%,显然与这一法规冲突,而按照《合同法》,一切“在内容上违反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应予取缔。
  
  故,李小姐当初与开发商签署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李小姐应退还开发商已购之房,开发商应退李小姐已付之款。
  
  此外,李小姐拿到房地产商退款后,还可以因为此事所受到“精神折磨”,拿出当初她购房时媒体鼓吹的房价已调整到合理状态、鼓励购房者该出手了之类的新闻证据(撰稿人类文章不能支持这类证据),状告该无良媒体,要求其承担教唆责任,赔偿其精神损失(正常签约,正常支付首期的断供人可依此状告无良媒体承担经济损失)。
  
  为什么我觉得无良媒体有承担这一责任的可能?我国关于教唆犯的定义如下:所谓教唆犯,就是以授意、请求、煽动、劝说、收买、怂恿、强迫以及其他方法,使不具有犯罪思想的人具有犯罪的思想,或者使犯罪思想不够坚定的人坚定其犯罪思想的罪犯。
  
  这个有关教唆罪的定义表明,我国法律支持对“教唆所引起的过失”的责任追究。虽然在这里,在无良媒体唆使下发生的“购房”行为,并不是犯罪,但却给当事人带来了“可以估算的重大损失”。此外,新闻也不是具有咨询性质的言论,而是具有公信力和体现公共道德权威的言论,对社会行为和观念具有天然的引导责任,所以它也不能以“咨询类信息”来为自己开脱,游离于这一行为的责任之外。
  
  我还注意到,在“断供”中(估计未来会越来越多,问题也会越来越严重),银行表达的损失观念是有缺陷的,“断供”行为来自于房价远高于社会实际承受力,也就是房子的实际价值,而当初银行之所以和开发商、购房者签约,实际包含这样一个法律含义,就是银行通过风险评估,觉得购房者与开发商达成的房价,“符合”该房的实际价格。So,银行欣然出单。但事实表明,那个达成的房价不但是“泡沫“,而且还是个“大泡沫,那么,当初银行内部谁觉得那个房价合理,力主签约的,此时该站出来承担相关责任。
  
  有关房地产存在的问题和必然对中国经济施加的影响,我觉得一年多前我那篇《房地产绑架了中国经济》 (http://cache.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1/1/300727.shtml)已经分析得够全了,希望有关部门再仔细研读,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