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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5, 09:05 AM
11岁男孩见义勇为身亡 父母被判承担70%责任

11月26日10时许,曹宪柏从农安县法院大门走出,这个从来不愿意打官司的普通农民,为了给儿子讨个合理说法,如今已不知进出法院多少次了。他怎么也想不明白:唯一的儿子见义勇为不幸溺水死亡,作为家长,他却要承担70%的责任。他甚至有点怨恨自己,是对儿子乐于助人的教育导致了这场悲剧。让他陷入更加尴尬境地的是:虽然曹扬见义勇为的行为已得到确认,但受助者就是不承认曹扬的救助,连句感谢的话都没有;而私自取土留下害**坑的人却不承担任何责任。他上诉希望法院能给出一个合理的判决,为他见义勇为而离世的儿子。

噩耗:11岁曹扬救同学溺水身亡

2007年4月26日,是个让曹宪柏永世难忘的日子。当日15时许,曹扬正在家里写作业,同班同学明明找他出去玩。两人骑自行车来到农安县滨河乡曹家店屯东一大沙坑旁玩耍,不断向沙坑水里掷石子。突然,明明脚下一滑,掉入坑内水中。曹扬毫不犹豫地冲过去,尽最大努力伸长手臂打算把他拽上来。明明上岸了,曹扬却栽进水里,不见踪影。明明立即骑自行车回家找人。

曹扬的大伯曹宪勇回忆,4月26日下午4时50分,骑着自行车、神色慌张、浑身湿漉漉、头上和脸上还沾着泥土的明明说,曹扬掉大坑里了。是他先掉坑里,曹扬爬过去救他,结果掉了下去。在地里干活的曹宪柏接到哥哥电话后,开着农用车拉着妻子疯狂向沙坑奔去。“我第一个赶到现场,什么也没看见,水面很平静。”曹宪柏回忆说,他立即拨打了110。下午6时许,消防官兵将曹扬打捞出来,但曹扬已经停止了呼吸。


气愤:受助人否认接受曹扬救援

正当曹家人沉浸在悲痛之中时,事情在第二天发生了意想不到的改变:明明一改事发当日的说法,他说掉进沙坑后向曹扬求救,他的手并没碰到曹扬的手,是他自己爬上岸,没有接受曹扬的救援。

事隔7个月后,对于昔日好友、救命恩人曹扬,如今已经是小学5年级的明明会是什么样的态度呢?11月26日,记者来到滨河乡闫家小学。谈起曹扬,明明的眼珠开始乱转。对于提问,明明总是想半天才说出几个字。他小声说,睡觉时会想起曹扬掉入水里的情景,心里不好受。但否认曹扬救他上岸,他说只是在他落水呼救时,曹扬奔他来了,然后大头朝下掉下去就没影了。是否感谢曹扬?明明的回答是“有点”,不过晚上想起曹扬时,他说后悔当天叫他一起去沙坑玩。

说起曹扬的事,如今只剩下22名学生的小集体,还会有不少同学落泪。亮亮说,如果曹扬不是为了救明明,根本就不会掉下去淹死。听到这话的明明脸颊有点红。这个12岁少年忌讳谈曹扬因救他而丧命这件事。


欣慰:曹扬见义勇为得到确认

明明缘何在获救一夜后就改变了说法?吃惊!这是曹家人和村民们听到这个消息的第一感受。

一定要为儿子的行为讨个正确的说法。曹宪柏和曹扬所在小学向农安县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递交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曾在当日事发现场和曹扬家听到明明说“曹扬为救他而掉入大坑”的10余名村民主动作证。

滨河乡派出所在事发当天就介入此事,并对明明进行了调查。孙所长回忆,明明说他掉坑里后曹扬去救他,还没搭上手,曹扬也掉了进去。

农安县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说,曹扬见义勇为的事迹,事发后他们按照程序进行了调查,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于是在5月26日(事发后的一个月)下发了《见义勇为确认证明》:曹扬同志于2007年4月26日在农安县滨河乡曹家店屯东一大沙坑内因抢救落水同学明明不慎掉入水中,溺水牺牲。曹扬奋不顾身英勇救人的行为,经审查核实,根据《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本县评审委员会确认该行为为见义勇为行为。


意外:一审判决家长承担70%责任

曹宪柏决定打这场官司,是在儿子死后第3天。儿子舍己救人的行为无任何过错,罪魁祸首是这个周边无任何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且无人看守的沙坑,当时有人估计水深10余米。拿到《农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曹扬是“溺水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的结论后。6月份,他一纸诉状将挖坑取土人张胜、承包土地人曹庆德和疏于管理的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余元。

10月25日,农安县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被告农安镇闫家村委会承担原告曹宪柏因儿子死亡赔偿金65279.80元、丧葬费7204.50元,合计72484.30元的30%;另70%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张胜、被告曹庆德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农安县法院民事审判庭于庭长没有接受记者采访,他说判决代表了法院的观点,他不想多说。


律师:挖土人有责任受益人应做出补偿

儿子因救同学掉入非法取土且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大坑溺水死亡,家长却要承担70%的责任,曹宪柏无论如何想不通。这个案子引起中科院已退休尹教授的关注,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他愿无偿为曹宪柏打这场官司。

对于一审判决,他有两点疑问:判决将挖坑人张胜置于本案之外使人不解。张胜取土形成长15米、宽10米、深约12米的沙坑未回填,形成了能淹死人的危险区域,且周围没设警示标志。曹扬为救人溺水而亡,因果关系非常明了,但张胜却没有承担任何责任。其二是“村委会管理不当只承担30%责任,见义勇为者父亲却承担70%责任”的判决使人惊讶。尹教授认为,这是对舍己救人行为进行了贬值的判决。索律师和刘继业律师同样认为,这是个争议性很大的案子。挖坑取土人张胜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受助人明明家长也应该给曹扬家属一定经济补偿。

近日,曹宪柏已向农安县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


村民反应:挖土人应承担责任

提起曹扬,明明妈段女士态度异常冷淡。她不断强调事发时她不在现场,明明回家说是他自己爬上来的,她相信孩子的话,所以不知该感谢曹扬什么。她说如果曹扬真的救了明明,一定会表示感谢的。

记者告诉她,曹扬的见义勇为行为已得到确认,但段女士说她不知道这些事,也不想知道。难道是怕承担赔偿责任?段女士不做回答,她说:“他没救我孩子,他们愿意告就告吧,法院怎么判怎么是。”

村民曹汉友和曹显生认为,明明家没良心。更让他们感到气愤的是,张胜挖坑不回填致使曹扬死亡,事后竟没有一点责任。


社会学家:要培养孩子有颗感恩的心

省社科院黎韵副研究员说,受助人无论从精神还是经济上,都应该给施救人以安慰,而不应逃避事实。要诚实,培养孩子有颗感恩的心,要尊重别人的付出,不能无视生命的代价。珍惜生命,给失去孩子的家长一些慰藉,这是做人最起码的准则。


见义勇为基金会:只确定见义勇为不干涉民事纠纷

“这是我所知道的年龄最小的见义勇为者。”长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说。曹扬的见义勇为行为已得到认可,该给的奖金会发放,只是没有对外公布和宣传,因为他们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至于法院判决,他们不做评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认为,曹扬见义勇为后家长索取民事赔偿的事情是个特例,他们同样只确定见义勇为的行为,不涉及民事纠纷。


:d各位有子女的.都不要教自己的子女"见义勇为".未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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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5, 09:07 AM
小伙见义勇为斗歹徒身亡 索赔无果家人反成被告

丰都打工仔吴世昌在福建省石狮市勇斗歹徒不幸身亡,此举被认定是见义勇为,也被认定视同工伤。他生前所在的建筑公司不服认定,将其家人告上法庭。昨天,吴世昌71岁的父亲赶到石狮,坐上被告席。
  打工青年
  见义勇为牺牲
  吴先楼老人今年71岁,家住丰都县湛普镇中坪村2组。
  他称,因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儿子吴世昌就到福建石狮市打工,希望挣点钱回来把家里的土房翻修成楼房,没想到儿子才去1年多,他们就接到噩耗。
  工友吴世林在接受调查时称,他们在石狮市宝盖镇仑后安置楼B26-2工程打工。3月12日晚上8时许,几个工友正在三楼烤火,突然听见有人喊“抓小偷”。循声望去,一个黑影在离他们不远处逃窜,就赶忙去追。没想到小偷很猖狂,还捡起工地上的木棒打人。当他把110民警接上楼时,发现3个工友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吴世昌伤得最重。
  吴世昌妹夫谢怀昌称,吴随后被送进ICU重症监护室。6月9日,吴世昌不治身亡。
  吴家人在痛失亲人的同时,也感到了欣慰——石狮市公安局对此案高度重视,认为吴世昌的行为符合《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即:同正在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全家老小
  替死者当被告
  4月18日,当地警方书面将吴世昌的行为确认为见义勇为。随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吴世昌所受伤害视同工伤。
  既然视同工伤,就应享受工伤待遇。由于建筑公司拒绝买单,吴先楼老人和儿媳、孙女向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石狮仲裁委认定,吴世昌虽然未与得兴建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该委于8月20日裁决:得兴建司支付丧葬费、工亡补助金7万余元,每月支付给吴先楼抚恤金390元至死亡,每月支付给死者13岁女儿抚恤金390元,直至18岁。
  吴先楼称,至今他们未收到分文,更让人意外的是,上个月他们还收到了法院传票。亲人见义勇为死亡,家人还要吃官司,吴老哽咽着说“儿子尸骨未寒,家人又为死去的儿子官司缠身”。
  单位起诉
  撤销仲裁决定
  诉状中,得兴建司要求撤销仲裁决定书。
  他们的理由是:吴世昌生前虽然工作在工地,但是受雇于一个包工头,该公司与吴世昌并没有直接用工关系。也就是说,仲裁部门认定的用工主体存在错误。另外,事发地点并没有在建筑工地内,是有关部门张冠李戴,造成吴世昌是为保护工地而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假象,所以公安机关认定吴世昌见义勇为是错误的。
  吴世昌家人的代理人、丰都县高镇法律服务所主任殷国森称,该包工头与得兴建司只是内部分包关系,两者之间是雇佣关系,所以得兴建司就应该是法律上的用工主体。另外,死者是为维护工地财产而牺牲,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再告公安
  撤销英雄荣誉
  昨天下午4时许,殷国森致电称,下午庭审突然发生变故,得兴建司代理人称他们已经启动行政诉讼程序,要求法院撤销石狮警方作出的见义勇为决定。法院闻讯后,决定在行政官司有了结果后再审此案。
  记者致电得兴建司的项目经理林先生。林先生称,他们在半月前起诉了石狮市公安局,要求撤销见义勇为的决定。因为小偷当时是在工地的宿舍踩点,只是有预谋,而未采取盗窃行动。死者是在小偷实施犯罪前的追打中被打死,而且工地上也没有什么财产,钢管、扣件都是专人看管着的。所以,死者并不是为保护公司财产而死亡的,其行为并非见义勇为。(记者罗彬见习记者 何健)
  (来源:重庆http://img1.qq.com/weather/pics/5619/5619723.gif (http://weather.qq.com/preend.htm?dc212.htm)晚报)
  (稿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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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5, 09:29 AM
救人首先学会自救,不然白白浪费自己的生命!

猫猫家族
2007-12-06, 06:50 AM
真系好阴公,依家想做过好人都甘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