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nsports
2006-07-11, 10:53 AM
前不久,长沙警方为了严厉打击街面抢劫犯罪,在市内治安重点区域挂出了大幅标语,上书“飞车抢劫者,拒捕的当场击毙”。这条横幅标语一经挂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和关注。不少市民表示坚决拥护,说警方此举让他们有了安全感;也有人表示不同意见,认为警察当场开*击毙抢劫者,有违反法律之嫌;警方则认为这一举措能够起到震慑犯罪嫌疑人,降低发案率的积极作用。
http://photocdn.sohu.com/20060703/Img244066571.jpg (http://bbs.qq.com/allphoto.shtml?url=http://photocdn.sohu.com/20060703/Img244066571.jpg)
对此,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峻律师谈了自己的看法:“公安机关‘当场击毙’的提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不符,很有可能造成警察对武器的滥用,导致错杀、滥杀的严重后果。”(6月29日新华网)
http://www.zjol.com.cn/pic/0/01/32/89/1328972_973142.jpg (http://bbs.qq.com/allphoto.shtml?url=http://www.zjol.com.cn/pic/0/01/32/89/1328972_973142.jpg)
就这条标语的内容来看,并不存在警察违反法律的问题。因为在这里有两个前提:一是作案性质是抢劫,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有实施暴力的行为;另外一个就是“当场击毙”之前有一个犯罪嫌疑人“拒捕”的行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http://photo.sohu.com/2004/02/25/30/Img219193072.jpg (http://bbs.qq.com/allphoto.shtml?url=http://photo.sohu.com/2004/02/25/30/Img219193072.jpg)
当然,按照有关使用武器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警察在“当场击毙”之前,一般都有一些诸如鸣*警告之类的程序。作为训练有素的警察,应该懂得如何正确掌握使用武器的时机和限度。其实在一些西方国家也有类似的情况,当警察要对嫌疑人进行某种行为限制的时候,如果嫌疑人不听从警察的告戒,做出与其相反的行为,那么很有可能招致警察对其使用武器,甚至被剥夺生命,哪怕嫌疑人没有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http://www.ls666.com/Files/BeyondPic/%B9%FA%C4%DA/0592809515032568.jpg (http://bbs.qq.com/allphoto.shtml?url=http://www.ls666.com/Files/BeyondPic/%B9%FA%C4%DA/0592809515032568.jpg)
另外,那条标语很容易使人想到的就是:这个地方的治安状况恶化,人民群众没有安全感,而原来之所以没有得到有效治理,是因为没有对那些飞车抢劫犯罪嫌疑人实施“当场击毙”,现在为了严厉打击飞车抢劫者,对其可以实施“当场击毙”了。由此联想到经常出现的一个口号,叫做“从重从快”处理,这个“当场击毙”的标语就颇具这个特征。试想,还有什么比“击毙”更重、比“当场”更快的手段了呢?
http://images.china.cn/images1/200604/296992.jpg (http://bbs.qq.com/allphoto.shtml?url=http://images.china.cn/images1/200604/296992.jpg)
但如此一来,反倒使一些人以为,只要“大开杀戒”,就能够搞好社会治安管理,至于这种做法到底是否合乎法律规定,那是无关紧要的,也是不必去考究的。而另一些人又会认为,那里的社会治安环境相当恶劣,在原有的法律权限范围内,已经无法治理,只有超越原有的法律权限才能解决问题,“当场击毙”应该就是这种“超越权限”的具体表现。于是他们要对这种做法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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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峻律师谈了自己的看法:“公安机关‘当场击毙’的提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不符,很有可能造成警察对武器的滥用,导致错杀、滥杀的严重后果。”(6月29日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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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条标语的内容来看,并不存在警察违反法律的问题。因为在这里有两个前提:一是作案性质是抢劫,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有实施暴力的行为;另外一个就是“当场击毙”之前有一个犯罪嫌疑人“拒捕”的行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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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按照有关使用武器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警察在“当场击毙”之前,一般都有一些诸如鸣*警告之类的程序。作为训练有素的警察,应该懂得如何正确掌握使用武器的时机和限度。其实在一些西方国家也有类似的情况,当警察要对嫌疑人进行某种行为限制的时候,如果嫌疑人不听从警察的告戒,做出与其相反的行为,那么很有可能招致警察对其使用武器,甚至被剥夺生命,哪怕嫌疑人没有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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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那条标语很容易使人想到的就是:这个地方的治安状况恶化,人民群众没有安全感,而原来之所以没有得到有效治理,是因为没有对那些飞车抢劫犯罪嫌疑人实施“当场击毙”,现在为了严厉打击飞车抢劫者,对其可以实施“当场击毙”了。由此联想到经常出现的一个口号,叫做“从重从快”处理,这个“当场击毙”的标语就颇具这个特征。试想,还有什么比“击毙”更重、比“当场”更快的手段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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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此一来,反倒使一些人以为,只要“大开杀戒”,就能够搞好社会治安管理,至于这种做法到底是否合乎法律规定,那是无关紧要的,也是不必去考究的。而另一些人又会认为,那里的社会治安环境相当恶劣,在原有的法律权限范围内,已经无法治理,只有超越原有的法律权限才能解决问题,“当场击毙”应该就是这种“超越权限”的具体表现。于是他们要对这种做法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