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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转帖】网站,删帖时请慎重!由张维迎的律师函说起


Emma
2005-08-23, 05:10 PM
近日,一些网站公开了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栾建海律师接受张维迎的委托,就国内这些网站刊载涉及张维迎的有关文章向网站发出的律师函。我见到“乌有之乡”网站上公开的律师函内容如下:贵网站于2005年8月11日刊载了文章《张维迎、张文魁等人收受的是“出场费”还是“商业贿赂”?》,其网页链接为:*** 以上文章包含捏造、虚构的内容,严重损害了张维迎先生的声誉和社会形象,已经严重侵害了张维迎先生的名誉权......
有些网站见到如此庄严的律师函,或许会息事宁人,删除有关的文章了事,不过那个网站偏偏不吃这一套,针锋相对地向公众告知:“张维迎可能要告我们侵犯其名誉权了。我们的确不知道我们网站如何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我们的网站管理员只是审核通过了网友“水生”上传的文章以及其他诸多关于张维迎的文章。希望张维迎或其律师明确说明文章包含哪些捏造、虚构的事实,我们并不知道。”好一个有骨气的网站,笔者见到上述文字后禁不住拍案叫绝,虽然文章中没有豪言壮语,也没有华丽的词藻,却深深地体现了一名文化人的追求:公平扩大内需、正义创造财富、平等激发活力、自由享受激情!
从这份“律师函”的内容上确实看不出张维迎的律师是因为通过调查抑或仅是受到了张维迎的委托而发出的,至少函件中没有注明相关证据。不过随着事件的进展,真相必然会大白于天下。
张维迎的律师函又使笔者联想到亲身经历的上海热线网站也是根据一份律师函删帖却成为被告一事,事件经过如下:笔者曾在上海热线上发帖告诉公众维他奶公司使用霉变豆粉等劣质原料生产豆奶坑害消费者一事,不久,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罗友礼、时任总经理:刘欢平)委托“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的李志强和阮国英二位律师向该网站发出律师函,称:“维他奶公司系香港一家上市公司,一向很注重商品的质量和品牌......本所特要求贵网站将凡是有关维他奶的不实消息予以删除”(附图,该函通过诉讼获得),结果上海热线以此函为依据,将笔者的有关维他奶帖子全部删除。随后笔者据理力争,交涉未果后遂将上海热线送上了法庭,成为全国首例网站删帖被告案,此案目前还未了结!
前不久,维他奶终因使用过期原料坑害消费者而被执法部门查获,上海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赵皎黎女士在接受CCTV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维他奶公司的行为欺骗了消费者!同时维他奶使用劣质原料的录音证据也被公安机关证实!由此看来,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的李志强和阮国英二位律师出具的律师函与事实严重不符,如此吹捧一个欺骗消费者的企业,如果不是职业水准问题的话,那可能就是职业道德问题了(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这二位律师也被维他奶欺骗了,不过未曾见到有关声明)。《东方早报》崔致梁先生调查后报道了一位公交公司的子女饮用问题维他奶后闹起了胃疼。试问如此的律师函起的作用是什么?
不过,笔者还是遇到了很多集社会责任、良知、道德于一身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如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的赵志义律师从网上获知网站随意删帖行为后在南方网专门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用律师函查封当事人的帐号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而KD律师之窗的张律师更是在网上义务地指导笔者如何去打赢这场官司,所花费的时间与精力非一般人所能想象,这其中却没有任何的经济利益驱使,完全是出于社会的正义!直至最近,上海交大法学院的周伟教授、王福华教授等出于学者的社会责任感,免费代理了笔者的网站删帖诉讼。据悉,周伟教授曾在国内多起公民维权诉讼中提供义务性质的法律援助!
最近,笔者还看到因为要求领导公开收入而被停职的北京朝阳社区学院孟娟教师获得了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张元欣律师的提供的法律援助。由此可见,随着公民(网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还有许多热心于公益事务的律师及法律工作者,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及其引发的矛盾都将在法律的框架内得以解决。
笔者支持网站尊重事实,对于内容不明朗的律师函敢于说“不”的勇气与胆略,也希望出具律师函的律师们不要沦为金钱的奴隶,实是求事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网管们,辛苦您了,最后我还是要再唠叨一句:删帖时请慎重!

Tony
2005-08-23, 06:14 PM
支持,只要不是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类,**类,就不应该删.是不是诽谤应该由作者和他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