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年5月30日上午10:30
地点: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6号审判庭
原告:樊同学(南航飞行员)
被告:乌鲁木齐市公安交警支队特勤大队
第一案:违章停车案
两个焦点问题:
1、原告在建设路违章停车,警方视频显示上有全线禁停标志,下面地上有施划停车泊位,自相矛盾。
原告:认为是按停车泊位停车。
被告:出具了禁止停车的公告,但未出具原件是复印件,原告认为无效。
被告:辩称已将停车泊位标志打了八叉。
原告:认为共和国无此交通标志。公告是被告的义务,我们不可能知道那么多的公告要求,只需要按交通标志行驶。
2、警方认定违法时间为2006年7月5日,但警方出具的视频证据却显示季节为冬季,疑点较大。
原告:认为被告证据涉嫌伪造,7月5日原告违章,但证据却是冰天雪地、七月下雪。
被告:违法事实存在。
法官:7月份为什么画面上有人穿羽绒服,汽车尾气冒着白烟?
被告:警方出庭人员和证人(dv取证人员)均无法解释。
证人:天山区交警大队民警(抓拍的交警)都忘了是不是自己拍的,作证时说:“我也不知道是不是我拍的,反正到这(法院)你们说是我拍的”。
交警来了十几个人,都挺忙,有的场外指导,有的打电话临时从线路上把交警叫来作证,有的开车回单位拿证据,挺忙。
从庭审表现来看,交警经历这样的案件很少,有点手忙脚乱,法庭秩序也比较乱,交警同志经验确实不足,原始证据很多没带,证人临时叫来,上下递东西,进进出出,法官都没有干预。
法律规定行政案件不得调解,法官没有对双方进行调解,但询问双方是否愿意“协调”,双方都不愿意,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