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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活了,交不起自由人的保费。
关于调整2009年度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基数的通知 参加省直养老保险各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第二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规定及省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从2009年7月起,按照或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办法参保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统一调整为2759元,缴费比例仍为20%(其中8%划入个人账户),月缴费额为551.8元。请各相关人员在授权的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金额,以便我局按时足额划款。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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